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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万元补偿了结5年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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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珠江晚报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8-05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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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金湾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双方当事人争执了5年的宅基地转让纠纷,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:原告退还转让费10500元给被告,并另补偿被告59500元;被告退还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给原告。 5位原告是林家5口,2位老人,3个子女。1992年,村集体按户分配给5原告面积为80平方米的宅基地。1999年,5原告中的林父自行将宅基地转让给香洲区城市居民林某某,并收取其10500元。2003年,5原告找到林某某要求撤销宅基地转让合同,退回已支付的10500元,遭到拒绝。几年争执未果后,去年,5原告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。 对此,被告林某某提起反诉,其主张:原告明知宅基地不能随意转让而转让,在看到土地升值后又反悔,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原告,应承担其过错责任。请求判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,建房投入费用8106元,退还本金10500元及利息4567元。 受理此案后,合议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转让宅基地的非法性,一方面考虑宅基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根基,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双方是基于自愿而转让,受让方也支付了相应的价款,土地的升值给双方当事人都带来利益,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此案。近日,在法官的努力下,最终当事人握手言和,达成了上述一致的调解协议,争执了5年的宅基地转让纠纷得到圆满解决。 本报记者刘洁 通讯员法任 梁蔓冰 法官点评 转让宅基地要慎重 金湾法院法官陈德玉:农村村民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、出让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宅基地而签订的合同,除法定情形外,应认定无效。《土地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 “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……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”故农村村民在转让或变相转让宅基地时要慎重。转让宅基地,想再申请批准就不可能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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